电气火灾和爆炸的预防措施
发布人:管理者 发布时间:2023-08-22电气火灾和爆炸的预防措施
2.2.2 危险场所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。 2.2.3 在危险场所,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,合理选用电气设备的类型并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。 2.2.4 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: (1)爆炸危险场所所敷设的电缆和绝缘导线,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。工作零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同的绝缘导线共管敷设。 (2)易发生火灾场所内的电气线路,应采用无延燃性外护层的电缆和绝缘导线敷设,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,铝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。高压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。 (3)正确选用保护、信号装置和联锁装置,保证在电气设备和线路过负荷或短路故障时,及时、可靠地报警或切除故障设备和线路,防患于未然。 (4)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,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,应可靠接地或接零。 (5)突然停电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场所,应有两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,且两电源间能自动切换。 (6)加强对线路和设备的维护、试验、检修和运行管理,确保电气装置的安全运行。 2.3 在土建方面的防火防爆措施 2.3.1 采用耐火材料建筑,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变、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变压器室与多油开关室应为一级;隔墙应用防火绝缘材料制成,门用不易燃材料制作并向外开。 2.3.2 充油设备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。 (1)油量为2500kg以上的室外变压器,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防火间距。 (2)露天油罐与主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15m,不能满足时,其间应设防火墙。 (3)电容器室与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,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,相邻布置时,隔墙应为防火墙。 2.3.3 电气建筑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危险场所,室外配电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间距应在30m以上。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,两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.5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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